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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LETTER
解釋函令

已興建農舍之農牧用地得否設定不動產役權供毗鄰甲種建築用地通行使用疑義案


2022-03-28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得否設定不動產役權供毗鄰甲種建築用地通行使用疑義案,依內政部函釋辦理

依據內政部111年3月17日台內地字第1110014090號函辦理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3月14日農企字第1110207932號函辦理,兼復縣府111年2月7日屏府地籍字第11102541600號函

 

二、旨揭疑義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上開函示略以:「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其整筆農業用地須以自用為原則,不得有部分土地供他人使用之情形。三、經查本會108年8月7日農企字第1080226054號函已說明不動產役權之設定,與農舍或農業設施之持有從事農業經營事實及供自用之原則有別,爰無論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前或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並無疑義,倘允其該項權利設定,有違上開規定立法意旨。」

PURPOSE
誠信、自律、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