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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納稅義務基準日節稅有撇步
2021-08-10
本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徵收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多久,皆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並非只繳納自取得土地後剩餘月數的地價稅。
小強於110年9月1日取得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登記,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仍登記前所有權人小明 , 則小明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10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小強是8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小強負繳納110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稅捐機關仍須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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