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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用子女名義起造房屋,仍需申報繳納契稅!
2021-05-14
本局表示,在父母名下土地上建造房屋,且經查明係由父母出資,雖然未在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直接以子女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並取得使用執照,仍需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因贈與而以承受人(如子女)為建築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只要有受贈取得房屋的事實,都必須依規定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如果逾期申報,每逾3日,需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匿報或短報情事,除應補繳稅額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